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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关于零星物资采购事项的通知

来源:资产管理处 日期:2016-03-28 15:25:28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现就零星物资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1、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实验用品、消耗材料、低值品以及与资产有关的服务类项目,且一次性采购合计2万元以下,可按程序实行零星采购。

2、根据省直一级预算管理规定,凡未申报本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单位,不得申报采购固定资产类货物(详见校园办公网2015年7月23日、8月5日网上通知)。

3、凡符合零星物资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湖北民族学院零星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网页下载),报资产管理处审核采购计划与采购标准后,按程序进行采购。

4、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制。即采购单位每月5日前申报当月零星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审核、汇总后,转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采购,原则上不实行单项申报采购。

5、零星采购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严格执行省财政厅鄂财绩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标准(详见校园办公网2015年10月23日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不得超标采购。

6、非固定资产类的采购项目(如:实验耗材、药品、一般消耗品、低值品以及服务类项目等),实行适时申报采购;其中,一次性采购合计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可不填写零星采购项目审批表),但1个月内同类采购项目不得超过3000元。

7、所有零星物资采购项目完成后,需按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实物验收手续,凭实物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办理资金结算。

8、本通知适用于学校本部预算经费发生的零星采购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零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与审批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湖北民族学院零星采购项目审批表

资产管理处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零星采购事项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