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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层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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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05-28 16:02:50

(民大党办发〔2021〕11号)

为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从严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切实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警示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章 提醒 

第一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一)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考察考核、巡视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第二条 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干部科或者干部监督科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三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人要整理好谈话记录(见附件1)。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由党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章  函询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五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干部科或干部监督科提出函询意见,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党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七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领导人员回复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三章  诫勉 

第九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情况和其他部门移交信息,按照问题性质、情形轻重、影响程度等初步甄别,审慎提出诫勉建议,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中层正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中层副职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见附件1)。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党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告知其所在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认识错误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人员实施诫勉后,党委组织部及其所在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对领导人员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存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 中层以下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实施。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党委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