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3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处神奇美丽的湖北西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恩施市城区,交通便利,沪蓉高速(上海至成都)、宜万铁路(宜昌至万州、重庆)横贯境内,恩施许家坪机场与学校毗邻,数字化、生态型、花园式的校园环境,是学生理想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生毕业经考核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监察处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或代理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专业
第六条 2011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有: 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美术学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艺术类本科音乐类、编导类专业录取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且专业成绩合格(有专业统考要求的还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成绩应达到普通本科合格线及以上)。
第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成绩应达到普通本科合格线及以上。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的文件要求组织对艺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的专业考试(简称“校考”),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自治区)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在专业(按相关省份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六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校园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兼传真):0718-8439097 0718-8437185 18986868255 18986868256
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政编码:445000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