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鄂财函〔2016〕98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采购人申请进口产品采购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出具以下材料:
(一)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产品,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采购人拟采购既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也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其他进口产品,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详细载明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预算、进口产品采购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政策依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的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等情况。
二、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的进口产品,不需要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三、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无需采购人再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一)组成论证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二)论证资料。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供专家出具论证意见时参考:
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进口产品采购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包括采购人工作需求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国内没有或国产产品能满足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能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的比对资料。
(三)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以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二、三的认定情形;
2、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
3、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4、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国内有同类产品且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不满足科研、监测、检测、卫生、技侦等领域工作需求的,应针对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逐项论证并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
5、论证意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进口产品采购公示
为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全面公开及专家组论证意见的合规、明确、完整,采购人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之前,应将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政策依据、产品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专家组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名单、采购人联系方式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对异议情况予以答复和处理。处理后无异议的,采购人方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进口产品申请。
五、进口产品审核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口产品采购的理由、专家论证意见、申请资料的合规性、明确性以及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批复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采购人,采购人可按相关规定补充资料后再申请。
六、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按照简化审核程序的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申请批量审核,即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类别集中、统一发布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采购纳入年度清单管理的同技术指标、功能需求的进口产品,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及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工作应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同步。
七、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说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中未说明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国内产品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采购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确保所采购的进口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招标结果的内容一致。
八、明确责任
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组织专家论证,公示进口产品采购的理由、政策依据、产品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及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名单,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实施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办理进口产品的履约验收、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并对提交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资料的合规性、明确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采购人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采购人申请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口产品的规定,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依法出具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合规、明确、完整的进口产品论证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在代理进口产品采购活动中,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审核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进口产品采购要求,确保采购文件中进口产品采购的数量、金额等与审核文件一致,不得在采购文件中限制非进口产品。
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及清单管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进口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