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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2014-04-01 15:09:41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鄂人事岗〔2009〕1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表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人事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双肩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

(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核准程序及权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核准制度,其核准程序及权限按照《试行意见》第32、33条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兼任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其任职条件和人员确定,按《试行意见》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岗位管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其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对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管理岗位和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工作标准,并在岗位说明书上作出具体规定。

(二)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三)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对两类岗位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的管理,从严审批,从严设置。

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的规定,为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内容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须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否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程序经过核准;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岗位,是否编制规范的岗位说明书;

(三)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的程序与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所签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认定权限及方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报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党委、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集中认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认定,原则上以书面检查认定方式为主,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认定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可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总结;3、所设岗位及按岗聘用的人员登记表;4、岗位说明书及聘用合同(抽样);5、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事业单位及时补报相关材料,材料补充齐全后再进行审查;对在审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应要求事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认定。

(三)认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予以认定,并发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通知书》。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通知书》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审核手续。

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通知书

附: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认定通 知 书

按照《事业单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要求,经审核,你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现予以认定。

特此通知。

湖北省人事厅

(×××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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