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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2020-11-19 16:3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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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一、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若需要调整概算时,可协助委托单位调查分析导致调整的原因,编制调整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概算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若委托方需要,还可就投资控制向委托方提供咨询,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三、清单计价。

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编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控制价(标底价),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控制价(标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四、定额计价。

预算、标底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预算、标底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预算、标底,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五、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工程造价控制办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并提供付款建议,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进行成本分析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方面的价格信息咨询,审核已完工程的结算,提供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上述各项服务内容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六、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资料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七、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根据司法、仲裁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涉案的工程造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一、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若需要调整概算时,可协助委托单位调查分析导致调整的原因,编制调整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概算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若委托方需要,还可就投资控制向委托方提供咨询,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三、清单计价。

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编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控制价(标底价),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控制价(标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四、定额计价。

预算、标底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预算、标底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预算、标底,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五、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工程造价控制办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并提供付款建议,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进行成本分析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方面的价格信息咨询,审核已完工程的结算,提供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上述各项服务内容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六、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资料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七、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根据司法、仲裁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涉案的工程造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报告。